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敬启者:
****年*月*日,****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(****)沪****破**号《民事裁定书》,裁定受理****元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(下称“元空公司”或“债务人”)破产清算案。****年*月**日,该院作出《决定书》,指定****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作为元空公司的管理人。
经管理人调查,元空公司在****熊猫广场内租赁有办公室,并在办公室内存放有桌椅、电脑、柜子等办公用品。熊猫广场的业主暨出租人****巷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(下称“巷辉公司”)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提出要求继续计算场地租赁费及有关使用费用。
由于场内固定资产体积大、数量多,若强行拆除、移动寻找新的存放场地,将产生高昂的人工、运输和仓储费用。但这些固定资产本身的市场处置价值不高,相比此等成本而言并不经济,不符合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。对此,管理人经过同巷辉公司的多次协商,其同意将上述物品暂存在目前场地内,租金按照原租赁合同租金(****元/月)的**%收取(据此计算应为****.*元/月)。故管理人拟同巷辉公司订立仓储合同,以此等金额计算自****年*月*日至实际清场之日的仓储费。根据《破产法》第**条、**条的规定,此费用为破产费用,从债务人财产中随时支取。(合同草稿详见附件)同时,管理人同步将场内情况向物品回收机构询价,根据核实的报价处理场内固定资产。管理人将根据询价情况制作相应的财产管理和变价方案,提交债权人会议决议,在通过后予以执行,尽快完成固定资产的变价处置,减少仓储费用。
目前合同尚在磋商中,并未最终定稿,若债权人对管理人签订上述合同存在异议,请在****年*月**日前向管理人书面回复。若逾期无异议或异议无正当理由的,将视为同意管理人订立相关合同,管理人将尽快同巷辉公司完成合同订立以及付款工作。
顺颂商祺!
****元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
****年*月**日
附:熊猫广场内大致情况的照片、仓储合同草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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